夫妻忠诚协议从表面上看可以有效约束夫妻双方的行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但实际上夫妻忠诚协议往往包含多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并不必然有效。如果夫妻一方想要通过夫妻忠诚协议,来维护自己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风险是极高的。
是不是时常感觉疲惫,与TA鸡同鸭讲?是不是频繁产生怒火,和TA针锋相对?是不是总会唉声叹气,拿TA无可奈何?如何化解矛盾,做到知己知彼,有效沟通,来优天赋-情感危机化解讲座告诉您。利用2000多年传承至今的数字技术,让你看懂TA的人生说明书,打开幸福法门!
离婚案件中,能同时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也是怪不容易的嘞🙃
顺利的结束一段不幸的婚姻,化解了家庭的矛盾,让孩子能在一个和谐的家庭环境中长大,这也许就是家事律师的使命感
🚩当事人能够起诉要求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吗?
在分割财产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
🌹首先是意思自治原则。即双方按照自己的意愿达成分割财产的协议,根据协议来处理财产。
🌹其次是区分共同所有和个人所有原则。如果双方协议未成,那么对于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要区分财产的性质,是共同所有还是个人所有,如果财产是属于共同所有的性质,则应该平均分割,如果是个人所有的性质,则谁的财产归谁所有。
🌹再次是一般共有原则。即如果财产性质不明时,无法认定财产是属于双方共同所有还是个人所有,则一般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进行平均分割。
🌹最后是照顾妇女、儿童权益和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即在财产分割过程中,适当照顾女方和抚养儿童一方的权益;在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分割财产适当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
司法实践中,以上4个原则有适用的先后顺序,应依次进行处理,不能片面适用。
🍀单纯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对于因为同居,女方主张青春损失费或者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的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么一面简单3个字的锦旗👉太给力,可以说是达到了客户的心理诉求的体现,婚姻家事案件不仅仅是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的问题,更多是感情的纠葛,我们需要提供更多的情绪价值,帮助客户真正开启新的生活。
继承案件中,我方继承人要求继承房屋而给其他继承人折价款,其他继承人不同意要折价款,坚持要求继承房屋份额,最终法院根据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比例、房屋登记、房屋居住使用等情况,确定房屋归我方当事人继承所有,由我方当事人给对方折价款,判如所请。
“法理容情,情系万家”,这是阿姨自己提的感谢词❤,阿姨多次双手合十表示感谢,我们都很动容🙏🌹~民间借贷案件,债务人未出庭应诉,债权人证明借贷事实难度增加✊🏻,经过我们庭前沟通制定方案、搜集多项证据相互印证、梳理案件脉络陈述事实、庭后提交代理意见表明观点,本案获得圆满成功👍🏻!真心祝福善良的人们都能事事顺意❤🙏
不幸福的婚姻是一种煎熬,但是一直不解决就会走上离婚的道路,这样的慢性毒药会杀死你对生活的希望,会对孩子造成伤害,更会让自己身心俱疲且患上严重的疾病,这位美女被不幸福的婚姻折磨了10多年,双耳需要带助听器,找我们咨询后才拿出勇气去面对,首先帮助他们谈和好,此刻她体会到了空气的自由,有向往美好生活的底气。
法官这么一段暖心的话,真是很感人,离婚后不可避免会让孩子失去一个完整的家庭,为了给孩子弥补最大的亲情,让对方配合我方探望孩子。法院解决的是孩子抚养权,毕竟不是所有权,如果阻止探望对孩子的伤害会更大。
老人在隐瞒再婚妻子的情况下,把婚内北京房产偷偷过户给亲儿子,此买卖合同有效吗?老人去世后没有遗嘱,其再婚妻子找到我们希望解决房产纠纷,通过收集全面的证据资料,庭中据理力争,我方终获胜诉,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具体标准应结合社会生活常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判断。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法律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尽管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子女也可以追索抚养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